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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子眼”4月起公开

2009-03-31来源:众悦学车综合报道责任编辑:江南

    

    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将实施:罚单须贴侧门玻璃,滞纳金上限不得超原罚款数

    众悦网综合报道:上海市电子警察的设置情况,将不再是“不能说的秘密”,全市固定“电子警察”有多少?分别安装在哪些路口?市民将可上网自助查询,做到心中有数。

    根据4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警方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全市固定电子警察的设置地点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记者了解到,按照《规定》,从4月1日起,“套牌车”违法将不再影响合法机动车。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规定》明确完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的审核程序,并列举了包括“套牌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在内的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而为了提高酒后驾车查处和整治时的执法效率,《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和调整,明确只有当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需要进行抽血检验,改变了以往只要有醉酒嫌疑就必须血检的要求。

    此外,针对车主最常遇到的违法停车被贴罚单,《规定》也对其方式方法作了严格要求,既明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的送达方式,即必须粘贴于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同时应当清晰、醒目,不妨碍驾驶人视线。还规定了罚单的材料,建议使用不干胶,不要夹在前风挡,以免脱落后司机不知道。

    有关人士指出,“《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滞纳金’上限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还首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规章中对交警的执勤执法自身安全防护加以要求。”《规定》中的这些“第一次”,贯彻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同时强调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实现。

    同时,《规定》对电子警察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作了进一步明确。除了要求固定电子警察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外,还对流动电子警察使用、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交警部门相关人士透露,今天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全市固定电子警察的设置地点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众所周知,近年来,围绕着“电子眼”的争议不断。公众认为,隐蔽设置“电子眼”,让人随时落入“陷阱”,有违执法的公开公正,而由此滋生的“钓鱼式”执法,更是“执法经济”的怪胎。而执法人员则将隐蔽“电子眼”作为提高执法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认为这有助于增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意识。

    毫无疑问,行政执法作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首先必须恪守法律公开的正当性要求。表面上看,“躲猫猫”式的隐蔽执法,短期内能抑制人们的违章投机心理,但从长远看,此举并不能培养出良好的遵章守纪意识,反而容易在“猫捉老鼠”的游戏中强化违法者的狡黠性。从大众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公民良好的守法习惯和行为规范,应当建立在执法者严格、公正、持久的执法行为上。法治状态的形成,依赖于优良的立法以及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

    要破除隐蔽执法的积弊,一个更为根本性的任务还在于:对执法结果的“去利益化”,法律的公开性不仅单指立法公开,也包括执法过程的公开。只有公开,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

    众悦网独家评论:

    新规明日实施上海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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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政策法规 标签:上海 电子眼 )
关于 上海“电子眼”4月起公开 的评论 共 9 条
  • [1楼]匿名2009-3-31 16:36:33
  • 呵呵……那就不用担心你被偷拍啦啊!
  • 回应此评论
  • [2楼]匿名2009-3-31 17:59:45
  • 这一次违规了你就跑不掉了呵呵~~~
  • 回应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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