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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2009-09-11来源:来源网络责任编辑:作者不详

    

    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6月1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街道(巷)、人行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驶、停放、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西宁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西宁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工人阶级组织,应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使用涂改、伪造、逾期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
    (二)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三)驾驶证正副本同时被暂扣的不准驾驶车辆;
    (四)不准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辩认不清的机动车;
    (五)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六)服用妨碍安全行车的药物时,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传呼信息,不准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九)不准在机动车道停车上下人,出租车遇有逆向一侧乘客招手时,不准随意掉头;
    (十)摩托车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
    (十一)车辆缓慢行驶时,在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或在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车道行驶;
    (十二)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十三)车辆装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时,须严密封盖;
    (十四)在设有中心实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准越线或压线行驶;
    (十五)在设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不准逆向行驶。
    第六条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须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缴驾驶证。
交通法规学习和考试的具体办法,由西宁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学习驾驶证期满换证时,持证人须按规定参加交通义务执勤。拒不参加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换证。 交通义务执勤的具体办法,由西宁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车辆行驶时,不得在单行道上逆行或违反禁止左转弯、禁止调头、禁止有关车型通行等交通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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