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使用原车牌,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询问时可请律师到场,车辆没有年审要公告……近日,公安部给各省交警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贯彻实施《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据了解,这些服务措施,第一至第十项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1、领导值班接受群众咨询
【规定】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2、交通管制须标明绕行线路
【规定】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3、受害人可查案件侦办情况
【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 汽车上牌号两天必须办完
【规定】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
5、车管所能缴交通违法罚款
【规定】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