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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交付定金后,买主如期前往提车时却被车商告知:车价涨了,要么买车人按现价加钱,要么车商赔付2000元违约金。
但两种选择在买车人黄女士看来,都不公平。昨日,她投诉工商部门要求主持公道。
去年12月23日,家住武昌的黄女士在汉阳一家4S店看中一款轿车,当场交纳1000元定金,与车商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车价95800元,提车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12月31日,黄来汉阳提车,被告知“新车还没到”。次日,黄再来询问提车的事,商家称:车涨了价,若要提车需在原价上加6000元,“若不同意加价,商家愿按违约对买主赔偿双倍定金”。
该汽车销售经理解释,黄女士所购的车型一直没货,今年厂家到货后车价涨了1万元,“我们不可能亏1万元卖车,只能按合同违约对买主进行赔偿”。
汉阳区工商部门认定,按违约赔偿,黄女士只能得到2000元定金赔偿额,对消费者有失公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所以商家赔偿定金是不对的。
最终这场购车纠纷以车商按97800价格销售该车,并对车主赠送价值2000元的装饰物了结。黄女士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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