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说法有出入
在法庭调查阶段,记者发现,庞先生的一些说法与警方提供的两份询问笔录出现了较大出入。
庞先生称,两名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哎”了一声就强行上车,至于为什么让陌生人上车,庞先生的解释是,“一来自己有点害怕,二来自己爱管闲事,经常让陌生人搭车”。但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载着,当时庞先生的车停在西四环内侧辅路一公交车站,两名男子将车拦下,问“去香山吗”,得到肯定答复后两名男子才上车。
此外,庞先生称之前曾送一位林姓朋友去蓝带俱乐部,该朋友是“理发店经常给我理发的”。但警方的另一份询问笔录记载着,当时庞先生从家里出来,送一个小伙子去蓝带,至于小伙子叫什么,“不知道”。
法庭表示,将对调取的两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庞先生强调自己当时并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因为“我没有收钱”。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客运合同的成立是不以实际给付为认定标准的,承运人和乘客双方达成协议之时,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再加上,从情理的角度讲,晚上11点驾驶自己的车辆,允许两个陌生人搭乘并且去偏僻的地方是不符合逻辑的。
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