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规则二:限制跨区销售
涉嫌触犯条款: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从上海到甘肃买便宜车
如果你身在广州,想从深圳的经销商手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没有人会觉得经销商的“跨区销售”触犯了法律。但在汽车行业,这种情况一直是不被允许的。但在国内汽车销售中,利用区域限制控制价格,形成垄断的行为屡见不鲜。
对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汽车经销商相互串货,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图库 论坛),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各种商品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出现价格差异是很自然的市场现象。《反垄断法》在第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实际上,欧盟《反垄断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汽车生产厂家指定零售商、敲定零售价、划分和限制销售范围的做法属于非法。
根据目前现状看,届时当《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将有所改观。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某地,比如甘肃某经销商清理库存汽车,但当地购买力有限,于是上海的消费者便到此地购车,而消费者和经销商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交易,不再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