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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 2008-8-12 10:44:05]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 众悦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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