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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丧命 共饮者也担责!

2009-02-17来源:解放网责任编辑:江南

    

    法院:共饮者要担责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审理后认为,小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饮酒驾车的危害和后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务却置之不顾,放任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导致自己在车祸中丧生,小蒋本人应负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蒋死亡时系醉酒状态,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

    小蒋离开饭店后,除与何总、刘助理、周某在KTV饮酒及陪何总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没有单独和他人在其它地点出现过。因此,法院推定小蒋醉酒,是与何、刘、周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形。

    当小蒋和同学阿斌共同将何总送到马陆时,不能排除小蒋已呈醉酒状态。此时,何总明知他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后果,却仍要求小蒋从南翔返回后接自己回家。而且,当小蒋返回南翔KTV后,在场的刘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开车的义务,或是保证其安全等明示的义务。

    不过,何、刘、周等人虽有过错,但他们主观上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联络人何、刘、周的各个行为偶然结合,造成了小蒋同一损害后果。

    也就是说,三名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所以,他们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今天上午,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应分别赔偿原告赔偿金4724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80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735.35元。

关于 醉驾丧命 共饮者也担责! 的评论 共 2 条
  • [1楼]匿名2009-2-17 16:43:35
  • 又一起惨剧,喝酒喝出事故
  • 回应此评论
  • [2楼]匿名2009-2-19 16:10:04
  • 喝酒开车很好玩吗 那是玩命
  • 回应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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