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蒋在和朋友同事喝酒后,深夜醉酒驾车执行接送任务,不料,却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送命。家属怒将三名共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费用共计 48.94万元。
今天上午,嘉定区法院南翔法庭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作为共饮者,应相互保护、相互提醒,尽量避免发生饮酒过量甚至醉酒的情形。他们的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小蒋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为直接为小蒋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深夜车祸醉酒司机丧命
去年9月6日0: 46,嘉定区沪宜公路上,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当时, 28岁的小蒋醉酒驾车,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驶,车辆突然撞击中心水泥隔离墩,并失控翻落到对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司机小蒋当场死亡。
9月5日晚,小蒋和同学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饭店吃饭。 21: 38,公司领导周某来电告知,其现和公司法人何总、总经理助理小刘,在南翔的一家KTV。
于是,在同学阿斌开车陪同下,小蒋前往KTV,与何、刘、周等人一起饮酒娱乐。
随后,何总提出要到马陆洗桑拿,同学阿斌便开车,和小蒋一起,把何总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刘、周两人仍留在KTV包房。
刚下车不久,何总发现自己的打火机,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里,小蒋便返回去取。随后,再开车赶回马陆接何总回家,车祸就在途中发生了。
妻儿老父怒告三共饮者
事发后,家属痛不欲生,认为当晚和小蒋在一起喝酒的何总、刘助理和周某,对小蒋的死亡负有责任,多次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并最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3.07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1.21万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焦点集中在:何、刘、周否认与小蒋在KTV内饮酒的事实是否成立;三名共饮者是否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三人间的责任大小如何分担。
被告何总辩称,没有和小蒋一起饮酒,也没有当场劝酒、鼓励、胁迫等行为,更没有明知小蒋喝醉了酒,而未当场阻止甚至鼓励其开车。
何总还坚持认为自己对醉酒人醉酒不存在过错。而且,和小蒋在马陆分手后,直至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2个小时左右。
被告还辩称,期间,小蒋并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范围内,其动态与己无任何关联性。酒醉后开车发生事故,是小蒋本身存在过错。
刘助理和周某则坚称,自己从未和小蒋一起喝过酒,且小蒋曾和同学阿斌一起吃晚饭喝酒,小蒋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阿斌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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